退伍士兵安置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5日 09:46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退役士兵安置 | 退伍办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 1.接收审查档案; | 1.接收审查档案责任:接收档案对象是部队通过机要形式邮寄或派送兵干部送达,个人自带或通过快件邮寄档案一律不予接收。 | 180 | 150 | 不 收 费 |
2.带相关材料报到; | 2.带相关材料报到责任:部队办理的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和身份证、安置证等相关材料,手续不齐的不予确定安置对象。 | |||||||
3.制定安置计划; | 3.制定安置计划责任:按照年度退役军人确定安置人数,各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上报政府审批,下达安置文件; | |||||||
4.上报政府审批; | 4.安置阶段责任:按照确定的安置计划办理安置手续,凭安置手续到所安置单位报到,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拖延接收的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分。 | |||||||
5.下达安置文件; | ||||||||
6.办理安置手续。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