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5日 10:02 字体: 大 中 小
一、背景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实施。
二、目标任务
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应急性,兜牢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认定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和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次是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有人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超过3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六、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受理乡镇、调查核实、评议张榜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个人申请或通过行政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进行调查、审核、发放资金。
七、惠民利民政策
(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二)不得将临时救助对象仅限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定人群。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生活必需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