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
(一)满足不同群体住房需求。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出台人才购房奖励、发放新居民“购房券”等住房消费支持政策。鼓励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
(二)限时段实行购房契税补贴。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且缴纳契税的,对居民购房实际缴纳的契税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纳税额的50%补贴;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纳税额的30%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三)提供便利均等公共服务。购房家庭随迁子女,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享受义务教育政策。(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二、保障住房市场供给
(四)优化分类土地供应、使用及管理。一是完善土地供应招拍挂规则,切实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净地”“熟地”供应。对区位优势明显、开发环境成熟、配套设施齐全、人员聚集度高的区域优先供地,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二是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分期开发的项目,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在满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在重新获取规划审批后进行开发建设,不断适应市场需求,保证市场供求关系平衡。三是新出让土地可按挂牌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证,企业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部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五)合理掌控项目开工、销售节奏。统筹商品房开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安置房建设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商品房开发规模、开工时间、投放市场速度及销售节奏,促进有效衔接。进一步优化各类审批事项流程,实行清单式、一站式受理审批,减少办事环节和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施科学精准的扬尘防控和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增加有效施工天数。(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等)
(六)加强购地资金审核。竞买人参加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有关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七)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缓交制度。建设单位确因资金困难,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出具6个月内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逾期未按承诺足额缴纳的,相关部门不进行规划核实及工程竣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八)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对已建成项目,补齐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短板;对未开工项目,按照规划加快所在区域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交通、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同步施工同步交付。(牵头单位:各乡镇、县新区办,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等)
(九)多形式、差异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由人社部门负责。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告知人社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工程,通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储并进行维权信息公示,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新增工程存储比例可以下浮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新增工程可以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2年内在我县辖区内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10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200%,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上浮的存储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
(十)严控集资建房,推行征迁安置货币化补偿。除国家、省政策明确规定外,严控我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严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团购、定向开发住房,严禁以合作建房等形式建设福利性住房。对以集中连片征迁的改造工程,原则上根据被征迁群众意愿确定补偿办法;对零星分散征迁的,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乡镇)
三、积极提供金融和财税支持
(十一)延缓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畅通信息化办税渠道,鼓励、提醒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手机缴税等办税方式。营造良好税收和退税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退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二)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快放款速度,在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利证书后,贷款发放的法定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三)积极提供金融支持。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的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给予合理适度增长;对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二是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支持居民合理的购房需求,促进个人住房贷款平稳增长。三是对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特定人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还款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款的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还款期限。(牵头单位:人行鹿邑支行、县银保监组,配合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四、不断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四)加大对企业帮扶力度。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依法及时退还企业各类保证金,偿还企业欠款,落实税费减免缓政策。定期组织政企、银企对接,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人防办,配合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十五)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引导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工程造价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住房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扰乱市场。二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开发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销售商品房,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向检查、日常巡查、接受投诉等方式,加强房地产市场销售、预售资金、房屋交付、物业承接查验等全过程监管。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预先警告、业务指导、责令及时纠正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积极处置化解问题楼盘,坚持治旧控新,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各乡镇等)
(十七)建立“交房即交证”联动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优化流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新建商品房完成首次登记时,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交房前,属地街道办事处、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提前审查交付方案、分户验收等情况,严格交付标准,督促企业交房即交付“两证两书”(竣工合格证、不动产产权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房时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进行,规范交付行为,现场沟通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等)
(十八)依法打击“房闹”违法行为。坚决维护购房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以维权的名义,发布不实消息、非法上访闹访、扰乱机关单位办公秩序,甚至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打击“房闹”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等)
(十九)强化舆情管控。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积极传播正能量。加强自媒体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房地产负面舆情管控,对恶意传播房地产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自媒体,给予严厉打击,整肃信息传播秩序。(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二十)本《意见》适用于鹿邑县全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内若有与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部分,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