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2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3日 09:59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鹿邑XXXX有限公司

  住 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XX路与XX路XXX号

  被 申 请人:鹿邑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鹿自规罚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3月15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鹿邑县汽车客运西站内综合楼和司乘服务中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请求依法撤销鹿邑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鹿自规罚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复议行政行为。

  经查明,鹿邑XXXX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因机构改革,原鹿邑县城乡规划局职能现由鹿邑县自然资源局行使)申请办理鹿邑汽车客运西站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7月1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鹿规建字第〔2017〕XXXX号),涉案综合楼和司乘服务中心均包含在内。鹿邑县汽车客运西站内司乘服务中心地上7层,综合楼地上7层,均为框架结构,两栋楼总计面积8632.81平方米。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两栋建筑与申报审批时的图纸不符,申请人在进行建设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64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申请人作出:1、没收实物(鹿邑县汽车客运西站院内综合楼共7层,总面积5143.58平方米和司乘服务中心共7层,总面积3489.23平方米,两栋楼总面积为8632.81平方米。);2、按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罚款玖拾肆万玖仟陆佰零玖点壹圆(949609.1)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64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自规罚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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