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8日 10:04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陈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办事处
被 申 请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博 乡长
被 申 请人:鹿邑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宋伟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4月6日,本机关决定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对申请人种植的金银花进行铲除行为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查明,2022年2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铲除行为违法。2022年2月8日,二被申请人收悉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二被申请人仅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不具有可撤销性,应确认违法。综上,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鹿邑县穆店乡人民政府、鹿邑县水利局铲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