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6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5日 10:08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张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张桥行政村
代 理 人:王翻 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鹏 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宋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程序违法,处理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确权失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经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宋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悉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