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4日 10:12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李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穆店乡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玉星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渎职不作为、包庇不良商家的行为,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函后,及时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和微信沟通,并把处理结果信息录入监管平台,且申请人投诉事项已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的事实。

  经查明,2021年10月18,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报告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2月2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申请人与2022年2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超出了法定期限。

  二、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是否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即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是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如何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三、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如果举报人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就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在鹿邑辖区内多次购买商品,围绕食品是否过期、标签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瑕疵、添加剂含量是否达标等问题就同种产品、同类问题、同一商家提起多起举报、诉讼,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试图对每一件商品都获得超出商品价款数十倍、数百倍的赔偿,其行为明显具有牟利的意图,原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另外,申请人现仍反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处理提起复议、诉讼,其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故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综合本案案情,不排除食品监管领域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钱财涉嫌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亦有义务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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