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9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2日 09:55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杨X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XX乡XX行政村X庄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真)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鹿公(真)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鹿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鹿邑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

  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X于2022年4月16日15时许,在鹿邑县真源办事处真源大道与紫气大道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木料行小区停车场,因停车收费与章X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辱骂,随后杨X下车用手推章X肩膀,致使章X手机掉到地上,手机钢化膜摔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辱骂他人处罚款贰佰元、以殴打他人处行政拘留三日,合并执行,对杨X处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对章X以辱骂他人处罚款贰佰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真)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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