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1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4日 10:01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叶XX

  住 址:鹿邑县生铁冢镇XXX行政村XXXXXX号

  法定代理人:刘XX

  住 址:鹿邑县赵村乡XX行政村XXX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生铁冢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关于叶XX与叶X纠纷土地的处理决定》(生政〔2022〕XX号),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实体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不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实体处理,拒不按照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已经严重违法,被复议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实体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情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决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豫16行终1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行初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鹿邑县生铁冢镇人民政府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生政〔2020〕1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的决定;三、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鹿政复决〔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四、责令鹿邑县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对叶XX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实体处理。

  判决的第四项中,明确责令被申请人对叶XX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实体处理。经鹿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了《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关于叶XX与叶X纠纷土地的处理决定》(生政〔2022〕XX号)。此处理决定以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经转卖推倒灭失,叶XX已经无权追回等为由,驳回申请人叶XX的申请。被申请人没有对叶XX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实体处理。

  本机关认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铁冢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叶XX的申请作出实体处理;关于争议土地能否确定使用权给申请人,应当在实体处理过程中予以审查判断。但被申请人在执行时,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实际上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对此,申请人应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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