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12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9日 10:29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宋某
住 址:鹿邑县试量镇镇东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凤城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试)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30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崔某、丁某夫妇结伙先动手打人,并辱骂申请人,对申请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人格尊严的侵害,申请人还手属正当防卫。申请人今年61岁,对方先动手打人,应当负全责,从重处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
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与邻居崔某、丁某因垫路一事发生矛盾,双方相互辱骂,后发生肢体冲突。经伤情鉴定,申请人宋某目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丁某目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对丁某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被申请人结合双方殴打方式、社会危害性、双方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丁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试)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