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14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9日 11:01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张某
住 址:鹿邑县涡北镇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卫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潘洪斌 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纯属小孩之间的嬉笑打闹,当时没有报警,半小时后因发生别的口角之争才报警,办案过程中没有对第三方见证人询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2年6月9日,申请人在鹿邑县卫真路与栾台路交叉口闪光烧烤店,看到妹妹张某与任某等3人吃烧烤,张某坐在任某腿上,申请人误以为任某是男生,打了任某头部一巴掌,后任某报警。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43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罚款500元。
本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申请人未取得任某及其家属的谅解,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申请人殴打方式、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被申请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申请人处以行政处罚,并无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