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7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1日 11:03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赵XX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贾滩镇XX行政村XX村X组
被 申 请人:鹿邑县贾滩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贾政〔2022〕XX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6月1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贾政〔2022〕XX号关于对赵X友、赵X党与赵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此,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审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与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依法维持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涉案争议的宅基地,位于鹿邑县贾滩镇大董行政村王桥村,四至为:东邻路、南邻赵X春、西邻赵X印、北邻赵X桥,老宅基证显示用地面积331 m²,处理决定中显示宅基南北长10.05米,东西长19.55米,面积为196.48平方米,土地使用者为赵X德(系申请人的爷爷,赵X德夫妻现已去世)。
赵X友与原支书董XX称2015年由赵X德、赵X起(申请人父亲,赵X德二儿子)、赵X友商量,董XX参加,将该宅基一分为二以抽扣的方式分给了赵X起、赵X友兄弟二人,没有书写手续。赵X党称2006年其奶奶去世埋在他的责任田后,作为补偿,将争议宅基给了他。赵XX称争议宅基已被其祖父母给了赵X路(赵X德大儿子),其自小被赵X路收养,是赵X路唯一继承人,应合法享有该宅基地。行政村出具处理意见为同意上届村委处理意见。
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将涉案宅基东西一分为二,东边的宅基归赵X党管理使用,西边的宅基归赵X友管理使用。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查清涉案宅基现状,对于现有土地面积与老宅基证不符,没有相应的测量调查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被申请人未查明赵X友、赵XX、赵X党三个人的宅基地现状,是否已有满足一户一宅标准的宅基地。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的前提下,以证人证言中赵 X德的分配为依据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贾政〔2022〕XX号关于对赵X友、赵X党与赵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