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20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5日 10:53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朱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
被 申 请人: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 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玄政限拆字〔2022XBTWJ〕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鹿玄政强拆字〔2022XBTWJ〕第X号强制拆除决定不服,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程序作出,明显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玄武镇西北头行政村卫生路路北擅自建设主体楼房以外的临时房屋已构成违法,被申请人下达的限期拆除
决定合理合法,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时有现场照片相佐证。
经查明,涉案土地位于玄武镇西北头行政村卫生路路北。1988年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涉案土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限期1日自行拆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应当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为:拆除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执法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及送达回证,仅依据上述材料不能认定申请人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鹿玄政限拆字〔2022XBTWJ〕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鹿玄政强拆字〔2022XBTWJ〕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4日